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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陈王凤 摄影报道)6月19日,《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30多个涉老惠老政策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并推动实现高龄长寿老人津贴智能“快办”服务全省覆盖,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截至2022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2.6万人,占比15.83%;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6.24万人,占比11.32%。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不足、人才队伍发展滞后、服务内容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动力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迫切需要一部法规整合各方力量,打通痛点堵点,增强发展推力。
海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曾锋在会上介绍,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安排,省民政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等部门起草了《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经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是我省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梳理提炼了近年来养老服务政策制度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聚焦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着力突破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瓶颈,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对策举措,主要有五个方面亮点:
第一,《条例》明晰养老服务的各方责任,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一是突出政府主体责任。《条例》突出了政府“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责定位,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定期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条例》增加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有关内容,规定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低价或者无偿提供给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等形式改造升级;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和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检测等服务,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三是强调家庭养老义务。《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原则,提出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养老义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让更多老年人尽享天伦之乐。
第二,《条例》聚焦老年人的所盼所愿,专门对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内容标准作出了规定。一是充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我国最主要的养老形式,《条例》规范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提出要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提供嵌入式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在“家门口”养老的需求。二是规范机构养老服务。《条例》明确,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照护、设施设备、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相应服务,并且应当通过登记、配备设施和人员、规范流程、公示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方式接受政府、社会和服务对象监督。三是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条例》提出,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社区延伸,探索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支持“养中设医”和“医中设养”,支持医师、护士多点执业,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病)科,开展老年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发展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让更多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床边、身边、周边的医养结合服务。
第三,《条例》聚焦我省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等环节进行规定。一是明确养老服务布局规划和用地保障。《条例》明确,根据老龄人口比例、分布情况、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同时,还规定在提出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面积、使用性质、产权归属、设计标准等内容。二是高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条例》对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进行了明确,要求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者新建、改建等方式,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其他市(县)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对于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三是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措施。《条例》规定,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四同步”,就是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验收。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使用性质。
第四,《条例》聚焦海南独特的气候条件、生态资源和自贸港政策优势,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一是加大养老服务产业政策扶持力度。《条例》明确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从财政支持、土地保障、税收优惠、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等方面支持康养产业发展。同时,提出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倾斜力度,编制并动态调整养老服务补贴事项清单,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老年人康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健康管理、康复、养生等康养产业发展等措施,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二是鼓励支持外资来琼发展养老服务业。《条例》明确,对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与境内投资者同等优惠扶持政策。同时,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境外大型高端品牌连锁养老集团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提供国际标准的养老服务,构建兜底有保障、普惠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三是积极发展海南特色养老服务产业。《条例》依托海南本地特色资源,促进老年人高端体检、特色康养等医疗服务发展和产品开发,提倡发展气候康养、森林康养、温泉康养、中医药康养、热带滨海康养等新兴业态。同时支持利用本省各类会展平台、老年人康养旅游产业发展论坛等活动,增强老年人康养产业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第五,《条例》聚焦提升我省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着力解决相关的难点、堵点问题。一是健全养老人才培养制度。培养造就一支德技兼备的高素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是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证。《条例》第四章专门从激励保障、培养培训、岗位设置、人才引进、技能补贴、职业薪酬体系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将逐步建立“拴心留人”的人才培养制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二是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在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入住老年人服务保障水平的同时,《条例》明确支持其对村级邻里互助点和居家养老家庭提供养老服务指导,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校舍、民房等发展养老服务,同时鼓励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三是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针对养老服务领域监管难的现实问题,《条例》明确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从标准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登记备案、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等方面细化监管措施,对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及用途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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