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适应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明确职责义务和工作流程,促进各地管委会运作规范统一。
2015年,中发〔2015〕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提到“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可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到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246号)文件中指出“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尚未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尽快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已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人选、成员组成、功能定位、议事规则等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除首都、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外,全国33家电力交易中心均已组建了管委会。再到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体改〔2020〕234号)文件提出,进一步厘清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和调度机构的职能定位,同时在完善电力交易规则制定程序中,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易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交易机构在基本规则框架下起草,并由相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市场管委会在市场监督、规范市场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管委会运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如:有些管委会成员构成不尽合理、专业团队实力单薄、议事表决流于形式、自律机制发挥不够等。同时,各地管委会出台制度办法或议事规则进展不一,质量、深度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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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已出台的2752号文件和234号文件对管委会组建成立、职责定位等明确了原则意见,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切实从国家层面上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监督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对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和促进电力市场规范运作发挥重要作用,将有助于提升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保护市场成员的权益,激发市场成员参与市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更加”
一是市场管委会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市场管委会、交易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构成了电力市场监管的“三道防线”,设置“三道防线”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发挥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作用,达到保障市场稳定、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的目的。“三道防线”功能定位不同,但是作用同等重要,市场管委会作为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组织,是保障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措施,通过发挥所有市场成员的自律职责,有利于市场建设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是市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更加明确。《指导意见》对审议管委会工作规则、秘书处工作规则和建立听取市场成员诉求的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赋予管委会审议规则、细则、方案和关键市场参数的标准与取值,提出报价或出清价格上下限设置、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建议的职责,以及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的权利,重申了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自律自治的原则。
三是市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更加合理。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上,《指导意见》提出,市场管委会应按照发电方、售电方、输配电方、市场运营机构和第三方进行分类,并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人数应多于其他代表。此举将进一步优化委员会成员构成,有利于防范单一主体控制力和影响力过大,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市场管委会的公平运作。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秘书处应配备专业素质的专职人员,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引导管委会成员共同参与,组建类别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有利于快速提升管委会专业团队实力。
四是市场管委会的议事规则更加完善。《指导意见》对议事规则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强调要建立健全议事机制,明确议题发起流程,多维度、多角度产生会议议题;明确会议召集方式,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类别均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明确议事审议流程,议题审议需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的则为通过,形成审议结果,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第三方代表不参加投票表决。规范完善的议事规则有利于议事效率和会议效果的提高,能够将潜在的风险和争议前置到管委会内部讨论的环节,保障通过的议题能够反映最广大市场主体的共识和普遍诉求。
二、《指导意见》将在市场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进一步促进电力市场规范运作,有利于电力交易机构和各市场成员合理表达诉求,促进电力市场规则的出台流程更加规范,制度考虑更加全面,市场机制更加合理,进而更好的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市场竞争,提升市场效率,不断优化资源配置。
二是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真正发挥市场管委会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市场管理,更加提升政府监管部门、电力交易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三是能够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监督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公平准入。构建一个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下一步,电力行业应深入领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目标,推动相关措施的有序落地,切实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重要作用,维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广大市场主体应遵守《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项要求,尽职尽责履行主体享有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与市场管委会组织的相关工作。市场主体、交易机构与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好协同作用,合力建设各类市场主体深度参与、协同高效、共建共享的电力市场“生态圈”。中电联作为全国性电力行业组织,也是相关电力市场管委会的重要成员,将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作用,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指导意见》的宣贯落实,推动各项要求落地见效,不断服务和促进我国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